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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
涞(水)烟处[2026]第14号案件
发布时间: 2026-05-08
涞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由
违法事实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类型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处罚结果
决定(通知)日期
决定书送达日期
事项类型
实施机关
涞(水)烟处[2026]第14号
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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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2026年3月17日,涞水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涞水县**商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南京(炫赫门)叁条、钻石(硬迎宾)捌拾条、黄山(小红方印)叁条、好猫(长安印象)贰条、天子(中支)贰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贰条、双喜(勿忘我)贰条、钻石(荷花经典中支)贰条、黄鹤楼(硬蓝)壹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条、云烟(软珍品)贰条、冬虫夏草(双中支)贰条、黄金叶(商鼎)贰条,共计壹拾叁个品种,壹佰零肆条卷烟。当事人孙**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有效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局领导批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11420.00)的9%的罚款,即壹仟零贰拾柒元捌角整(¥1027.80)。
2026/5/8
2026/5/8
行政处罚
涞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