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涞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一、生态环境领域(3项) |
| 1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2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3 |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
| 二、市场监管领域(1项) |
| 1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查封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