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涞水县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为提高全县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着力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成熟一批、研究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乡镇和部门意见,对我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文件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我县衔接期内各项工作,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编制的必要性
根据中央、省、市印发的《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财政衔接资金计划,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实现有效衔接。
(三)预期综合效果
通过财政衔接资金的不断投入,持续加大产业投入力度,补齐脱贫村及部分非脱贫村人居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逐步缩小差距,进一步增加居民人居收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情况
截至目前,我县共到位2024年中央、省、县级衔接资金共计1737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8469万元(包括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4万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450万元、欠发达国有林场资金274万元),省级财政衔接资金7207万元(包括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50万元),县级财政衔接资金1694万元。
(一)中央衔接资金: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农【2023】148号,8469万元。
(二)省级衔接资金: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农【2023】178号,7207万元。
(三)县级衔接资金:县财政安排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694万元。
本次安排项目10个,涉及资金6185.375597万元,剩余资金待市级衔接资金到位后一并安排。
三、建设任务
(一)产业项目
1.涞水农特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跨年度项目)。2024年安排资金3150万元。此项目为跨年度项目,项目总计安排资金10522万元,2023年已安排资金7371.912652万元。建设地点在涞水镇北关村(拱辰街北侧、泰安路东侧)。建设期限2023年5月至2024年11月,用于建设地上四层、地下一层的展销大厅、核雕及核桃加工车间、销售直播间、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全县284个村集体。按照每年6%的保底回报率收取收益,带动全县284个村,农户125067户322487人;其中脱贫户5892户10945人;易返贫致贫户1714户3689人增收。管护权和经营权归涞水遒润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单位:乡村振兴局)
2.涞水农特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二期(跨年度项目)。此项目为跨年度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2024年第一批安排资金1388万元,下半年根据四级资金到位及其他项目结余情况追加资金,2025年根据2024年资金安排情况再行安排。建设地点在涞水镇北关村和东租村(拱辰街北侧、泰安路东侧),建设期限为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项目占地面积约为29.14亩,主要建设商铺和适合核农批发零售的大棚,停车场及配套实施,其中商铺建筑面积约4400平米,大棚面积约6700平米。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全县284个村集体。按照每年6%的保底回报率收取收益,带动全县284个村,农户125067户322487人;其中脱贫户5892户10945人;易返贫致贫户1714户3689人增收。管护权和经营权归涞水遒润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单位:乡村振兴局)
3.涞水县桑园涧林场黑水寺林区酸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设地点在涞水县国营桑园涧林场黑水寺林区,申请中央财政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274万元,建设产业区围栏3000米,机井一眼、200立方米蓄水池一个及节水灌溉系统配套设施;完成项目区1000亩栽植、浇水与示范区技术管理任务,发展酸枣产业,带动区域经济。带动当地农民110-150人就业增收。(实施单位:资规局)
4.自有产业补贴项目。预计使用财政衔接资金320万元。用于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种植、养殖到户补贴,计划补贴4500余户,年度补贴资金每户不超过1200元,种植业/亩200元-300元、林果业/亩200元-300元、养殖业2-300元/(只、头、羽)。提高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发展种植、养殖积极性。(实施单位:农业农村局)
5.小额信贷贴息项目。预计使用财政衔接资金40万元,计划用于120户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发展产业项目的小额信贷贴息,年利率3.85%或4.75%。(实施单位:乡村振兴局)
6.产销对接项目。预计使用财政衔接资金20万元,持续开展消费帮扶活动,通过农产品宣传推介等活动,着力畅通农副产品销售渠道,不断提高我县农特产品知名度,带动农户增收。预计带动我县脱贫人口、防贫监测户就业、分红、农产品收购、土地流转等100余户。(实施单位:乡村振兴局)
(二)基础设施项目
涞水镇片农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跨年度项目)。项目总计安排资金1300万元,2024年安排资金225.375597万元。此项目为跨年度项目,2023年已安排资金1074.624403万元,不足部分2024年安排。主要用于①建设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包含农用井工程、管灌工程与喷灌工程;②农田输配电:架设高压、敷设地埋低压电缆、新建变压器。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8个镇28个行政村,并负责管护。覆盖农户17693户49622人;其中脱贫户452户937人;易返贫致贫户65户150人,有利于区域内的薄皮核桃产业,文玩核桃产业,白萝卜、土豆、玉米、花生等种植产业增产增收。(实施单位: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类项目
1.稳岗就业交通补贴项目。预计使用财政衔接资金120万元。对我县约980名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就业人员给予交通补贴。根据务工地点,按省外、市外省内两个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就业交通补贴:省外务工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市外省内务工的,补贴标准为500元。落实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交通补贴,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单位:人社局)
2.雨露计划项目。预计使用财政衔接资金120万元。计划对2023年秋季学期和2024年春季学期两个学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400名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学生分学期给予相应补助,每生每学期补贴1500元,减轻因学支出压力。(实施单位:乡村振兴局)
3.2024年县级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安排资金528万元,用于我县山区丘陵10个乡镇66个脱贫村驻村工作队综合经费,每个工作队8万元。(实施单位:乡村振兴局;相关乡镇政府)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本年度项目按照“主管行业部门申报、乡村振兴部门初审、农村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确定。
(二)项目论证。本年度项目在主管行业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经征求所涉及乡、村两级及县级有关行业部门意见,部门集体研究通过后列入项目库。
(三)项目审核。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局及主管行业部门从项目库中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选取。
(四)项目公示。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及年度实施结果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机制等,接受群众监督。
(五)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制定倒排工期表,原则上所有项目在12月底前全部完工和资金结算。
(六)项目验收。实施单位成立由施工方、监理方、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完善项目实施结果公示。
(七)资金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全力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在12月底资金报账率达到100%。
五、组织保障
(一)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公开、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县本级政府网站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收益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二)加强项目管理。财政、审计、纪委监委、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切实加强整合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引导和鼓励脱贫群众、第三方组织参与监督,受益村村干部、群众代表、驻村工作队要深度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三)完善绩效考评。进一步完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对年度整合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县财政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重点评价,独立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经财政局各相关绩效评价责任股室验收后提交。
六、工作要求
(一)实施单位要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制定倒排工期表,确保12月底前完工并完成结算。发改、财政、资源规划、审批、环保等部门要主动搞好服务,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
(二)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行使好行政管理职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资本的管理工作。需移交乡镇、行政村的,履行移交程序并制定相关管护职责。
(三)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四)项目4月底前进场施工,10天内不能进场的,项目取消并资金收回。建立工程履约保证资金制度,保证金为中标额度的3%,并由施工方拨付到项目单位指定账户。施工方如不能按合同要求完工,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按照涞水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水县治理欠薪任务清单><涞水县治理欠薪责任清单>和<治理欠薪政策清单>的通知》(涞治欠办发〔2022〕1号)精神,各单位要确保项目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不能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取消施工资格。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