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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交警大队查处一起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驾的违法行为
2019-12-27 返回列表

近日,县公安交警大队石亭中队查处一起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驾的违法行为。

12月4日15时30分许,石亭中队值勤民警在保野公路新城路段查处酒驾时,对小型轿车驾驶员代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8毫克/100毫升,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代某表示自己忘记携带驾驶证,无法出示有效证件。

随后,民警将驾驶员代某带至石亭中队进行调查,经网上核查,发现驾驶员代某的驾驶证已于2017年11月14日因交通事故被房山交通支队依法吊销。

驾驶员代某涉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1000元;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1000元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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