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

涞水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涞水县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3

涞水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涞水县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现将《涞水县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涞水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涞水县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要求,纠治资金发放环节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维护特殊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收入代管和支出使用行为,督促受托方切实履行好代管职责,经研究决定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制度。

第一条 代管对象: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制度适用于无法自行支取救助资金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如智力障碍、精神障碍、老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救助对象。

第二条 代管机构:代管机构通常是社会救助对象的亲属、由本人指定的代管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等。这些机构或个人在代管社会救助对象卡折时,应签订《社会救助对象卡折委托代管协议》,明确代管责任和权限;协议一式三份,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救助对象(或监护人)、代管人各执一份。   

第三条 代管职责:代管机构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社会救助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确保社会救助金按时发放到救助对象的账户中,并按照最有利于救助对象的原则进行合理支出使用;及时记录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使用规定:社会救助对象在使用救助金时,需要通过代管机构进行,代管机构应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需要,合理使用救助金,确保救助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条 监督与审计:县乡民政部门要对代管工作建立台账,加强对代管机构代管行为的检查核实,确保救助金的安全发放和合理使用。一旦发现代管机构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解除代管:如发现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截留、私分、挪用代管资金或发现其他损害救助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解除代管协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纪检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当社会救助对象具备自行管理金融账户的能力时,代管机构应将低保卡折交还给社会救助对象,并解除代管协议;如救助对象死亡,要书面说明剩余资金的流向和处置情况并存档备查。

社会救助对象的卡折代管制度有助于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防止救助金被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第七条  本制度由涞水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卡折委托代管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