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涞水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通知
涞水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涞水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现将《涞水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涞水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涞水县社会救助
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有关工作要求,以制度防范“关系保”“人情保”等社会救助领域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规〔2021〕8号)和《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保民发〔2021〕13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
第二条 对已受理的低保申请,以及本制度发布前已经纳入保障的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社区)应当单独登记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低保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事项的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是指村(居)两委班子全体成员。
第四条 近亲属是特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备案内容,包含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人口、家庭困难原因;低保经办人员姓名、与申请人(在保对象)关系、低保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申请(或已经享受)低保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享受保障待遇情况等。
第六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参与低保的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时,工作对象属于亲属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指定他人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专项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河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近亲属低保的申请、审核、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下简称“备案救助对象”)严格落实定期核查制度,每三个月进行动态复审,县民政局每年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备案救助对象总数的50%。备案救助对象中不符合相关低保要求的,应及时停止救助。
第十一条 对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查实后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督促整改,限期补报备案,并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从事低保工作、收入核对工作的人员参照执行;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存在本人及其子女、配偶在本县其他辖区享受低保待遇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涞水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
2.河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