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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扶贫项目编制方案(基础设施部分)
2021-07-16 返回列表

涞水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扶贫项目编制方案(基础设施部分)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如下编制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文件精神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我县衔接期内各项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确保加快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二)编制的必要性

根据中央、省、市印发的《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际情况,不断加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资金使用机制。2021年,我县按照“成熟一批、编制一批”的原则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优先安排一批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扶贫项目,确保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实现有效衔接。

(三)预期综合效果

通过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投入,切实改善贫困村及部分非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不断缩小差距和短板,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整合资金范围及规模

截至目前,应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各级财政资金共计18113.55万元。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需求,2021年拟统筹整合使用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资金8827.1万元。其中:中央衔接资金2007.1万元;省级衔接资金5229万元;市级衔接资金681万元;县级配套衔接资金760万元;中央农业发展资金150万元。

三、建设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此次编制第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共涉及资金4451.1万元,具体编制情况如下:

(一)路桥项目2200万元:涉及12个乡镇19个村。其中:贫困村10个,安排资金1138万元;非贫困村9个,安排资金962万元。预计道路硬化35公里。(实施单位:交通局)

(二)水利设施提升项目1090.92万元:涉及8个乡镇25个村。其中:贫困村16个,安排资金646.03万元;非贫困村9个,安排资金444.89万元。共打井配套15眼,铺设PE管道123642米,铺设铁管1183米,新建蓄水池3座。(实施单位:水利局)

(三)产业电力配套及太阳能路灯项目项目731.18万元:产业电力配套涉及4个乡镇4个产业项目。共计铺设线路2.65公里。架设变压器5台,其中架设100KAV变压器1台,200KAV变压器2台,400KAV变压器1台,630KAV变压器1台。路灯维修项目涉及10个乡镇78个贫困村,安排资金169万元;新安装太阳能路灯涉及8个乡镇23个非贫困村,安排资金431万元,共安装太阳能路灯1539盏。(实施单位:扶贫办)

(四)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325万元:涉及7个乡镇43个行政村,计划新建公厕50座。其中贫困村涉及1个乡镇1个村,安排资金13万元;非贫困村涉及7个乡镇42个村,安排资金325万元。(实施单位:农业农村局)

(五)教育扶贫

拟安排“雨露计划”项目资金84万元。(实施单位:扶贫办)

(六)其它项目

拟安排“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20万元。(实施单位:扶贫办)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本年度项目是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复审、扶贫办汇总、部门核查、县政府研究”程序确定的扶贫项目。

(二)项目论证。本年度项目是在乡村申报的基础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逐乡镇、逐村、逐项目实地勘察再经多次扶贫专班会议论证后列入项目库的,确保了扶贫项目的精准性和落地实施。

(三)项目审核。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项目库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先急后缓”的原则选取的扶贫项目,并经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正式行文批准实施。

(四)项目公示。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及年度实施结果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和带贫机制等,接受群众监督。

(五)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同时,严格落实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原则上所有扶贫项目在10月底前全部完工和资金结算。

(六)项目验收。完工的项目,施工方首先开展自验,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整改,自验合格的项目由施工方向实施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实施单位成立由施工方、监理方、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组成的扶贫项目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七)资金拨付。经招投标程序产生施工单位并进场后,可拨付工程费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后期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年度资金报账率达到95%以上。

五、工作保障及要求

(一)成立项目专班。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在10月底前全部完工。

(二)加快资金拨付。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确保10月底前全部完工和资金报账。项目资金支付可根据工程进度,采用分阶段支付和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报账两种方式。较大的项目实行分阶段支付,施工方进场后即可拨付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后期根据工程进度在完善拨付程序或依据后进行拨付。较小的项目,在完工后可一次性拨付。涉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的,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减少财政专户占款,提高资金报账率。待保证期过后,由项目单位视情况支付或扣留。

(三)严格项目变更程序。切实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变更请示,经批复后方可变更。

(四)执行扶贫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扶贫资金发挥效益。财政局牵头会同扶贫、发改部门具体做好扶贫绩效的指导工作。

(五)强化资产资本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负有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主体责任。从项目前期手续、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带贫机制、利益联结、资产资本监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管理。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资本,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记入本部门资产台账,需要移交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及时完善移交手续,指导好乡村计入固定资产台账及制定管护制度,

 (六)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现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七)各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服务工作。

(八)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严格执行《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               

附件:

涞水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扶贫项目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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