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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涞水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解读
2022-07-08 返回列表

政府文件:涞水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一、制作文件意图

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管理,根据《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保政办发2020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十四条,已面向相关委办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条 涞水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建的幼儿园以及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建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要求配建幼儿园;居民住宅项目设计的服务人口未达到四千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标准配建幼儿园。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配建相应学校。居民住宅项目未达到《条例》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配建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相应标准,如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的,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不再配建相应学校,有关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规划条件,但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按照135元/平方米(幼儿园40元/平方米、小学60元/平方米、初中3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相应配建资金。

第五条 配建资金由县教体局统一征收,纳入本级财政统管,专款专用。

第六条 配建资金的缴纳流程:

(一)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三联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到项目所在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并足额缴纳配建资金。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核定、收缴配建资金,加盖公章,留存第二联,开发单位自留第一联。

(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第三联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要件留存。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教育、住建、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守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守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激励。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或者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教育、住建、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失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九条 配建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县教体局应当对配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开支:

(一)新建学校;

(二)扩建、改建学校的校舍和场地;

(三)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

配建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或者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

第十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配建的学校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学校规模的部分。

超规模配建学校的,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关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县教体局根据本辖区下年度学校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县财政主管部门预测配建资金收入,提出配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违规审批或者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

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教体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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