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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
2020-09-19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政策性兜底保障,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后新保障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666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48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35元。

(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866元;农村特困分散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240元。

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全自理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按最新数据调整执行。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标准后,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请有关部门按要求执行,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保障金按时发放到位。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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