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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7-07-24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7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县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政策性兜底保障,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幅度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80元/人·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438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660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65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补差也要相应提高,城市低保平均补差金额不低于30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金额不低于175元/人·月。
  二、执行新标准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请有关部门按要求执行,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保障金按时发放到位。

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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