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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
2018-02-24 返回列表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调整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将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将恶性肿瘤门诊化疗纳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保障范围。
  二、将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年度统筹最高限额分别为1200元、1500元。
  三、将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分别列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循环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病种范围;将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列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精神系统疾病病种范围。
  四、新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鉴定标准按照保人社字〔2015〕175号、保人社字〔2016〕170号文件相关标准执行;新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用药、检查、治疗范围按照保人社字〔2016〕169号、保人社字〔2016〕173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五、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15种西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报销目录,按规定先行自付20%后,其余80%按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并实行定点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实时监控和日常监管,密切关注谈判药品的基金支出情况,防范基金不合理支出风险。
  六、增加部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药品目录及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
  七、《保定市城镇职工医保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管理须知》及相关表格见附件2。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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