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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20-06-23 返回列表

涞水县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

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公开透明促进公正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作出如下分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 全面贯彻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三届一百次常委会“两会”、“三创四建”活动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科学配置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集中更强力量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研究制定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将所有监管事项全部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确保监管行为全覆盖。(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2.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审批工作,监管部门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衔接顺畅、信息互享的工作机制;对尚未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责任单位:具有监管、审批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厘清监管事权

4.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对涉及面广、监管部门多、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明确主责部门为牵头单位,充分发挥领域内的牵头抓总作用,做好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积极作为,主动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5.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管计划,出台具体落实方案,切实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垂直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监管要求,及时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举措。(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在省有关部门公布计划后,县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衔接与落实)

()健全监管规则

6.及时衔接落实国家标准要求,围绕服务企业发展,执行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出台监管规则和标准后及时落实)

7.落实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政策文件的清理,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存量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对增量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对标审查,及时修订、调整不公平竞争的条款内容。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8.着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相关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快归集各类监管数据资源,推动监管信息的共享共用与互认,加强监管对象信用分类,逐步构建与“互联网+”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9.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流程记录监管情况,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模型,不断强化大数据在风险预警中的应用,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10.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改革,探索梳理审批工作中可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并制定相应信用承诺书模板,明确应用信用承诺制的部门和信用承诺的对象、内容、程序等,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充分发挥改革效应。牵头单位: 行政审批局、人行涞水支行;责任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11.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县级编制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0年版),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共用。推动各重点领域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落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中关于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举措,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 行政审批局、人行涞水支行;责任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12.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规范失信行为和失信联合惩戒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推动联合惩戒落地。牵头单位: 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人行涞水支行;责任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13.丰富拓展信用应用。探索建立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明确信用报告内容、使用规范、应用领域,推动报告结果跨区域互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修复和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牵头单位: 行政审批局、人行涞水支行;责任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4.在市场监管领域,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实现监管全流程整合和常态化。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信用中国”(河北保定)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河北)、政府或部门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5.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行联合抽查,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建立完善的跨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明确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健全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单位库和人员库,明确开展方式和时间节点,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将联合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纳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实现部门间、部门内部联合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6.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有机结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17.对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特别对疫苗、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按职责推行全事项、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8.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通过“标准统一、全国通用、各地互认、信息互联”的产品编码管理手段,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贯通”的产品生产与质量跟踪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 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9.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20.坚持更加包容和鼓励创新的治理理念,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积极做好新兴产业登记工作,有效解决新兴行业企业“身份认证难”“登记难”问题。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强化部门间监管执法合作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督促网络平台企业落实法定责任。牵头单位: 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 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1.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符合生态环境部试点要求的跨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企业项目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要求的跨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企业及时纳入清单,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分局;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9月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22.加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力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简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五日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于用地申请资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实行并联审批,级审查时间压缩到9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3.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区分不同情况细化、量化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一些问题的,及时引导或纠正,使之有正确合理的发展空间;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及早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对以创新之名行非法之实的,坚决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依法开展案件查办

24.建立健全分级分类惩戒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加强政府协同监管

25.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健全完善综合执法督查督办、联合执法、知识产权执法等制度规范,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全面提升执法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6.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效能,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职责,组建统一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依法依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的执法职能外,其他监管执法职能原则上全部整合到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赋予执法权限,以乡镇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牵头单位:委编办、司法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27.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28.督促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9.持续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30.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十一)提升行业自治水平

31.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32.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专项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特别是“红顶中介”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牵头单位:民政局、改局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十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3.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34.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加强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统筹强化热线办理督导考核,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牵头单位:热线办;责任部门: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35.建立健全“好差评”评价制度,推动政务服务“好差评”线上线下评价数据汇聚,全面掌握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完善工作。强化“差评”整治,建立问题解决、整改反馈、长效落实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36.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对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而引发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经查实后,可不予受理。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的违法勒索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全面封闭不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牟利渠道,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责任部门: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7.大力发展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教育等。鼓励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以及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能力,大力发展征信、信用评级及信用培训等相关信用服务。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人行涞水支行;责任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38.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十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

39.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40.清理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责任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41.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十四)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

4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3.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44.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十五)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

4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47.研究制定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责任单位: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阶段任务,并长期推进)

三、保障措施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意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强烈的责任担当真抓实干、大胆作为。要对照本《分工方案》各项部署要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实施意见,逐项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等,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有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

()夯实法律基础,强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时修订完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难以满足改革要求的相关规定,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完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以提高执法人员履职能力为核心,加强教育指导与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执法办案、调解纠纷、监管服务能力,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监管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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