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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5-04-24 返回列表

涞水县人民政府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客商到本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优惠
    第一条:土地优惠政策
    凡到涞水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工业或农业产业化项目,企业用地执行环北京一小时经济圈内最低转让地价。
    第二条:财政扶持政策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外资7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或农业产业化及高新技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从投产当月起,按投产年度,前2年由同级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后3年按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其中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7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收费优惠政策
    第一项  新建生产性和农业产业化及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期涉及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必需的中介机构收费),县级部分一律按下限的50%收取。
    第二项  产业园区内的新建生产性和农业产业化及高新技术项目,涉及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按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标准的30%征收,其余部分以协议代征;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第三项  产业园区内企业除征收国家税收外,不征或全额返还应收费用的同级财政分享部分。
    第四条: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促进县内现有工业企业(含农业产业化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增后劲、促发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项  企业技改扩建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项目,如需征地,享受土地优惠政策;新增产能增加的税收,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项目建设期间,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项  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免收县属行政性收费。
    第三项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由有关部门确认,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奖励20万元人民币;被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攻关产品的,县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被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县政府奖励5万元人民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县政府奖励5万元人民币;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且纳税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其它优惠政策
    第一项  对引进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优先办理长期居住手续,愿意迁入户口的,办理常住户口。其亲属子女在就业、上学、参军、医疗、保险等方面均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第二项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建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县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在野三坡景区游览等方面享受特别优惠待遇。
    第三项  对进入产业园区的项目实行封闭管理,予以重点保护。
    第四项  新能源、光电一体化项目享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五项  对自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和外资项目8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按折合人民币计算)生产性项目的法人代表,县政府奖励部分未利用地,用于企业培训中心或宿舍建设。
    二、奖励办法
    第六条:引资人奖励
    第一项  对引进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和外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按折合人民币计算)生产性项目的,给予引资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每递增投资1000万元,奖励递增1万元。对引资者最高奖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二项  对引进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和外资项目3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按折合人民币计算)生产性项目的,引资人可享受下列三项中的其中一项。
    (一)享受“引资人奖励”中第一项规定。
    (二)安排一名3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亲属在编制限额内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工作,同时解决财政开支指标。
    (三)亲属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解决一名财政开支指标。
    第三项  对引进自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和外资项目8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按折合人民币计算)生产性项目的,对引资人的奖励,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第四项  引资人是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财政开支人员的,其本人最高奖金为2万元人民币,其余奖金作为所在单位招商引资经费使用。
    三、政策执行
    第七条:引资人确认。引资人包括自然人、中介机构等,多人的按一人对待,由项目投资单位出具引资人认定证明,报发展改革局备案。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引资人进行确认。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的确认。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投资单位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报告。然后,发展改革局牵头,财政局、建设局、统计局、审计局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配合,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确认。
    第九条:落实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纳税额度的确认,按照先征缴后奖励的办法,落实“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引资人和投资人的奖励从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中支付。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由涞水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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